閻炘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38~1838
寬:92 x 高:204 (cm)
原碑尺寸(寬):92.00 , 原碑尺寸(高):204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調署福建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□捕海防分府、加五級、紀錄十二次、記大功六次閻,為曉諭革除流弊事。
道光十八年閏四月初二日,據東、西勢各社番通事高今擔、武朗、兩爻芥埒土目打那網、施八龜、劉斯吉等僉呈詞□:「各社番眾歸化之初,性愫憨而事務不諳,習俗殊而語言不通。荷蒙前憲加意体恤,舉設總理社丁為之提撕警覺;仍令各社自擇誠寔妥番充當通事、土目,給領諭戳,管理社務、約束番丁;毋庸官為飭充,以杜吊□換戳之弊。當經通詳在案,並即遵行無異。以是而番之承充首責者,視免花費之累,皆樂向前奉公矣!
乃越至道光七年間,洪前廳到蘭蒞治,謂『各通、土所領戮記行用已久、字畫糊混,著即繳銷換給;每戳派出番銀五十元,以供費用』等因;時各遵照繳送,意以此換又可永遠行用。誰知以後陳陳相因、積而成例,每遇新官到任,即應換給戳記、□繳費銀,致各辦公之番竭棉莫措。嗣幸於道光十六年間,李前廳接篆署理,洞悉番黎窮困,不堪供費戳費;蒙將所換諭戳當堂發交承領,諭免□繳費銀。
朗等仰沐鴻仁,雖各互相稱頌,然係過邀一時之倖,終不敢冀後來之不再□飭繳。茲逢仁憲奉調來撫,舉街既見精奇,操守尤為廉潔;且也目清訟案、嚴辦盜賊,善民即隨事懲勸、愚番則格外優恤;其或一切宜務,無不斟酌整飭相度施行。朗等於此又喜德政之維新,然不敢謂戳費又免□繳也。乃幸於齊集點卯之期,蒙諭『換戳費銀仍免繳送,飭將原戳繳銷;另給長行字樣,方免異日又應吊換而啟需索之漸』等因。
朗等承諭,欣忭欲狂,用將原戳各行繳銷;現果蒙換長行戳記,發給具領。第慮吊戳之□未蒙註銷免費之語,未有明証,□恐無以垂久遠而杜後異。合情相率僉叩,伏乞父母孔□恩將吊換戳記原案先行註銷,仍將□情牒詳上憲批示立案,勒碑為記。俾換戳繳費之事,自茲革除,而各辦社務之番奕世啣感。切叩」等情。
據此,查蘭屬東、西勢共有歸化熟番三十六社,每社設有通事、土目為之管理社務,約束番丁,由廳給發通、土戳記,本有戳式存案;設有假捏情事,儘可吊閱原卷查核,自可無須吊換新戳,轉滋弊竇。
本分府到任,訪悉情形,業經飭差吊銷前任舊戳,換給該通、土長行戳記,免其按任繳換,以昭信守;並將歷任換戳原卷註銷在案。茲據僉呈前情,除據情詳請本府憲批示立案,革除換戳使費名色,以垂久遠外,合行出示曉諭。
為此,示仰閣屬東、西勢各社番通、土暨各番黎知悉:自今以後,爾等所領戳記准予長行蓋用,業務本分府具詳立案;每遇新任,無須繳換。倘有漢奸通同不肖書役,藉以新任換戳名目勒派規費,許□等指名稟究,慎勿被人仍前撞騙,自取苦果。各宜凜遵,勿違!特示。
道光拾捌年陸月廿八日給示立碑定案,右諭通知。
告示。
採拓
登錄號:19890010003
本物件為西元1838年(道光18年)噶瑪蘭廳通判閻炘給立告示,嚴禁書役藉新官上任而換發東、西勢三十六社番通事與土目所領戳記,並勒派規費;自此以後,改用長行戳記,用以革除流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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